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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一家火锅店销售老油,老板称不知情,两厨师获刑1年半、分别罚3万!

来源: 红厨网 作者:

近日,越来越多火锅店被曝光各种各样的问题,包括海底捞、小龙坎等知名品牌。其中,最主要的还是用老油这个问题。

为“好吃”,老厨师带新厨师炼火锅底油

近日,四川广安华蓥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火锅老油销售的案件,火锅店内两名负责炼制“老油”的厨师分别被判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并分别处以罚金3万元。

据检察院指控称,2016年8月至2017年4月底,厨师宋某在华蓥市某火锅店担任厨师,负责炒料、打锅底等工作。

为了让火锅更“好吃”,宋某将店内回收的餐厨垃圾火锅底料油再次进行过滤、加热、提炼,制成“老油”,然后又将“老油”掺入新的火锅锅底中供众多消费者食用。

2017年4月底,厨师尹某入职,并向宋某学习如何熬制“老油”、炒制、打锅底等火锅锅底制作。尹某学会后,宋某、尹某一同负责后厨运作,主要由尹某负责负责加工炼制“老油”并将“老油”掺入火锅给顾客食用,宋某在尹某有事或请假时负责操作。

2017年6月初宋某离职后,尹某一人负责加工炼制“老油”并掺入火锅锅底供顾客食用。

2018年1月15日晚上,广安华蓥市当地食药监局部门到火锅店检查,查封了一个废弃油桶,一个食物残渣桶,一个底料桶,还有炒料机,将尹某抓获。

据尹某供述,其2017年4月到某火锅店上班,当时宋某是厨师长,熬制老油这些都是跟宋某学的,两个月后,宋某离开,自己开始使用回收的火锅锅底制作老油,并在拉油的过程中使用老油,然后在打火锅锅底的时候加红油,“老油不是每天都制作,生意好的时候10天左右制作一次,生意差的时候一个月制作一次”。

民警遂将已离职的宋某一同抓捕,并移交检察机关对此案进行起诉。

老厨师指认老板,

老板反驳称不知情

在法庭上,宋某表示自己的行为是火锅店老板冯某所安排的;辩护律师同样称,宋某是受老板指示从事回收、炼制“老油”,并没有得到除工资以外的利益,只能算从犯。

火锅店老板冯某则辩称,自己并不清楚宋某、尹某的作为,也不知道他们炒料的流程;大堂经理胡某同样表示,自己没有安排尹某向宋某学习炒料,很少去后厨,更不清楚宋某、尹某炒料加了回收油。

法院判决书显示,关于宋某及其辩护人关于宋某是受老板的安排从事工作,系从犯的辩护意见,法院未采纳,“从本案现有证据反映,该说法只有被告人宋某的供述,没有其他相关证据能够佐证,认定宋某在本案中系从犯的证据不足”。

华蓥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尹某、宋某使用餐厨垃圾加工炼制回收油后通过火锅销售给顾客食用,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被告人宋某、尹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罚。

遂判决被告人宋某、尹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各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法院最终以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判处尹某、宋某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缓刑2年),并分别处罚金3万元,此外,两人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禁止从事食品生产、销售等经营活动。

对厨师的警示

事实上,近年来,越来越多用老油制作锅底的火锅店被曝光。那么,我们从这起案件中,能得到什么?

1、在法律法规层面上,火锅老油已经明确等同于地沟油、口水油,一经销售,即可认定为与使用地沟油一样违反了《食品安全法》。

2、口说无凭,老板口头上或者私底下的要求,很难留存相关证据。因此,只能由炼制的厨师承担责任。

3、只要违法,被供述出来,哪怕是离职后,同样会被追究法律责任。

结语

可以明确的是,熬制“老油”、“地沟油”均属非法行为,为了自己和他人的健康,厨师朋友务必遵守《食品安全法》,无论老板是否要求制作,都不能再遵循传统回收、炼制、销售火锅老油,要提升自己的法律意识,不能再以陈旧思想认定火锅老油为可食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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