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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拖欠工资重大违法,麻辣诱惑等被列入黑名单!

来源: 红厨网 作者:

3月23日,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了2020年第一批8家用人单位的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其中,有3家用人单位为餐饮食品行业,之中的2家用人单位,还被列入了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

一家被警告罚款

并责令改正

北京北平楼正源餐饮有限公司北苑店在2019年8月安排劳动者连续工作,未保证潘xx、秦xx等45名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2019年9月27日,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该公司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并依法对该公司违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行为给予警告,罚款22500元。企业已按期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并进行了整改。

2家用人单位

进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

北京麻辣诱惑食品有限公司拖欠师xx、王xx等42名劳动者2019年9月至10月工资554671.46元。

天津热辣食品有限公司拖欠王xx、刘xx等29名劳动者2018年9月至10月工资217926.37元。

北京麻辣诱惑食品有限公司曾于2020年1月8日,被北京市顺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处以2万元罚款。据举报后查明,公司未支付42名职工2019年9月工资共计29.2万元,以及35名职工2019年10月工资26.2万元。

麻辣诱惑旗下品牌包括麻辣诱惑品牌餐厅、麻小外卖和热辣生活三大品牌。

天津热辣食品有限公司由北京麻辣诱惑食品有限公司100%控股。本次处罚,北京麻辣诱惑食品有限公司累计拖欠员工人数71名,涉事金额77.25万元。

构建劳动保障用工信用诚信体系

为打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北京市全方位构建劳动保障用工信用诚信体系,建立了“企业诚实守信评价办法”“重大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建设工程领域不良信用信息社会公布”“拖欠农民工工资列入黑名单”等多项制度。

北京市31个行政部门还建立了联合惩戒机制,凡是被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的用人单位,对其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等方面实施联合惩戒措施。

人社部:

对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实施联合惩戒

2020年1月7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介绍《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有关情况。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动监察局局长王程在回答记者提出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相关问题时表示,《条例》是对该“黑名单”的进一步具体重申,将继续严格实施联合惩戒。

2017年9月,人社部印发《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并于201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至今已实施满两年。本次出台的《条例》中,再次重申了对黑名单实施联合惩戒,并做出了一系列具体的惩罚规定与措施。

王程介绍,《条例》规定,对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主要经营管理人员,有关部门应当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高档生活消费等方面予以限制,并限制乘坐飞机、动车、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等。而且,对拒不支付拖欠工资的可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人社部同时也在会上公布了2019年第四批农民工工资“黑名单”信息表,共涉及100名用人单位及责任人。记者注意到,这份“黑名单”中包括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人姓名、列入黑名单事由、拖欠金额、列入日期等。

王程表示,“按照规定,两种情形将被纳入‘黑名单’。一是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数额达到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挂成罪的数额标准的,二是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引起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农民工的定义

很多人都错误的理解了农民工这个词,认为农民工就是搞建筑的建筑工人。事实上,农民工也叫进城务工人员,是指身在城市里从事非农业工作的农村户口的人员。

农民工指的是一个群体,只是现实中很多人都把农民工看成了一种职业,一说起农民工,第一时间就联想到是建筑工人。

从农村来到城里打工的人员有各行各业,包括工厂的蓝领、企事业单位的白领、管理人员、进城务工的大学生和其他更高级的工作,都属于农民工。

这里面,自然也包括厨师。

而农民工被拖欠工资的事情长期都有发生,主要原因为:

1.雇主有意拖欠。多见于餐饮、制衣、制鞋等企业,计算机、互联网等企业也会出现此类情形,雇主有意拖欠,有钱也不发给进城务工人员。

2.一些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使进城务工人员的工资不时能按时领取。

3.将拖欠工资作为留住人的一种手段。

而进城务工的人员,常常因为法律意识淡薄导致欠薪,运用法律自我保护的能力较弱,认为老板给不给钱,或者什么时候给钱,是老板的事,自己也拿他没办法。

然而,从今年开始,进城务工人员不必再担心被拖欠工资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已经2019年12月4日国务院第73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下面,请留意红色文字部分。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民工,是指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农村居民。

本条例所称工资,是指农民工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后应当获得的劳动报酬。

第三条 农民工有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

农民工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完成劳动任务。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负责,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协调机制,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健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目标责任制,并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进行考核和监督的内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矛盾的排查和调处工作,防范和化解矛盾,及时调解纠纷。

第五条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应当坚持市场主体负责、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按照源头治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标本兼治的要求,依法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第六条 用人单位实行农民工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与招用的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通过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工资支付标准、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内容。

第七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指导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查处有关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公安机关负责及时受理、侦办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依法处置因农民工工资拖欠引发的社会治安案件。

司法行政、自然资源、人民银行、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税务、市场监管、金融监管等部门,按照职责做好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的工作。

第八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组织按照职责依法维护农民工获得工资的权利。

第九条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法律法规政策的公益宣传和先进典型的报道,依法加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的舆论监督,引导用人单位增强依法用工、按时足额支付工资的法律意识,引导农民工依法维权。

第十条 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有权依法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和提起诉讼。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有权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公开举报投诉电话、网站等渠道,依法接受对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举报、投诉。对于举报、投诉的处理实行首问负责制,属于本部门受理的,应当依法及时处理;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应当及时转送相关部门,相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投诉人。

第二章 工资支付形式与周期

第十一条 农民工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通过银行转账或者现金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替代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与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的工资支付周期和具体支付日期足额支付工资。

第十三条 实行月、周、日、小时工资制的,按照月、周、日、小时为周期支付工资;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工资支付周期由双方依法约定。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与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的具体支付日期,可以在农民工提供劳动的当期或者次期。具体支付日期遇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的,应当在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前支付。

用人单位因不可抗力未能在支付日期支付工资的,应当在不可抗力消除后及时支付。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并至少保存3年。

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应当包括用人单位名称,支付周期,支付日期,支付对象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工作时间,应发工资项目及数额,代扣、代缴、扣除项目和数额,实发工资数额,银行代发工资凭证或者农民工签字等内容。

用人单位向农民工支付工资时,应当提供农民工本人的工资清单。

第三章 工资清偿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当依法予以清偿。

第十七条 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招用农民工,农民工已经付出劳动而未获得工资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用工单位使用个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未依法取得劳务派遣许可证的单位派遣的农民工,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用工单位清偿,并可以依法进行追偿。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将工作任务发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所招用农民工工资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用人单位允许个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以用人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导致拖欠所招用农民工工资的,由用人单位清偿,并可以依法进行追偿。

第二十条 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当依法予以清偿;不清偿的,由出资人依法清偿。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合并或者分立时,应当在实施合并或者分立前依法清偿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经与农民工书面协商一致的,可以由合并或者分立后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清偿。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被责令关闭、被撤销或者依法解散的,应当在申请注销登记前依法清偿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未依据前款规定清偿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主要出资人,应当在注册新用人单位前清偿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第四章

(注:与厨师、餐饮行业无关,因此删除)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实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司法行政、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的工程项目审批、资金落实、施工许可、劳动用工、工资支付等信息及时共享。

第三十九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工资支付以及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工资、工资保证金存储、维权信息公示等情况的监督检查,预防和减少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发生。

第四十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时,需要依法查询相关单位金融账户和相关当事人拥有房产、车辆等情况的,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有关金融机构和登记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四十一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时,发生用人单位拒不配合调查、清偿责任主体及相关当事人无法联系等情形的,可以请求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协助处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发现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涉嫌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审查并作出决定。

第四十二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责令支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的决定,相关单位不支付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三条 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规范本领域建设市场秩序,对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行为进行查处,并对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及时予以制止、纠正。

第四十四条 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按照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资金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十五条 司法行政部门和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将农民工列为法律援助的重点对象,并依法为请求支付工资的农民工提供便捷的法律援助。

公共法律服务相关机构应当积极参与相关诉讼、咨询、调解等活动,帮助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第四十六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要求,通过以案释法等多种形式,加大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法律法规的普及宣传。

第四十七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用人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对用人单位开展守法诚信等级评价。

用人单位有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必要时可以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向媒体公开曝光。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有关部门应当将该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交通出行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

拖欠农民工工资需要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的具体情形,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第四十九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或者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限制其新建项目,并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国家信用信息系统进行公示。

第五十条 农民工与用人单位就拖欠工资存在争议,用人单位应当提供依法由其保存的劳动合同、职工名册、工资支付台账和清单等材料;不提供的,依法承担不利后果。

第五十一条 工会依法维护农民工工资权益,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发现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请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五十二条 单位或者个人编造虚假事实或者采取非法手段讨要农民工工资,或者以拖欠农民工工资为名讨要工程款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以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代替货币支付农民工工资;

(二)未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并依法保存,或者未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清单;

(三)扣押或者变相扣押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

第五十五条~六十二条

(注:与厨师、餐饮行业无关,因此删除)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用人单位一时难以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或者拖欠农民工工资逃匿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动用应急周转金,先行垫付用人单位拖欠的农民工部分工资或者基本生活费。对已经垫付的应急周转金,应当依法向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进行追偿。

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而山东省人社厅的速度也很快,于近日发布了设立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速裁庭的通知。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设立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速裁庭的通知

鲁人社函〔2020〕9号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为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快速妥善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案件,切实维护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经研究,决定在全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以下简称仲裁机构)设立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速裁庭,进一步完善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速裁工作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设立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速裁庭

各市要抓紧设立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速裁庭,专门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案件。速裁庭应由持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核发的仲裁员证并具备丰富农民工案件处理经验的业务骨干力量组成。同时,要迅速安排部署所辖县(市、区)仲裁机构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速裁庭建设工作。2020年4月底前,要在仲裁机构普遍设立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速裁庭,发挥仲裁高效、便民制度优势,实现案件“快立、快审、快结”。

(一)畅通受理渠道,实现案件“快立”

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案件,做到有案必立,申请材料齐备的,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当场立案;申请材料不齐备的,要及时释明,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材料和期限;对欠缺非主要立案材料的,实行容缺受理,及时立案。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说明理由,并告知其他救济渠道。对于农民工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允许其采用口述方式申请,并由立案工作人员将其口述内容记入笔录后,与打印的制式申请书一并交由申请人签名或捺印确认。

(二)优化办案流程,实现案件“快审”

对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案件实行全程优先处理,在立案后三个工作日内将仲裁庭组成人员、答辩、举证、开庭等事项一次性通知当事人。推进案件科学分类处理,实现案件繁简分流,对符合简易程序的案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处理,尽可能与被申请人协商缩短或者取消答辩期,根据案件情况灵活确定举证期限,用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送达仲裁文书,快速进入庭审程序。有条件的地区可推广适用要素式办案方式处理案件,通过积极庭前引导,确定争议要素,围绕争议要素庭审,缩短庭审时长、缩减审理时限。

(三)发挥制度优势,实现案件“快结”

对于符合简易程序处理条件的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案件,仲裁机构应积极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确保立案后30日内审结。严格执行终局裁决规定,符合终局裁决条件的争议案件,一律适用终局裁决;对于涉及农民工工资的复杂案件,合法拆分,通过一案双分号方式,对所涉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部分依法适用终局裁决。同时,充分发挥先行裁决、先予执行裁决、当庭裁决等仲裁制度优势,提高仲裁工作效率,实现农民工工资争议快速案结事了。

二、健全完善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速裁工作机制

仲裁机构在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案件过程中,要建立配套完善的速裁工作机制,解决争议处理过程中的台账不健全、调裁审衔接难、法律援助不到位等问题,切实提升仲裁质效。

(一)建立速裁台账

建立争议案件速裁台账,对案件实行精准统计精准管理,有效管控办案流程节点和审理周期,确保案件在法定审限内快速结案。对涉及农民工人数较多、金额较大、社会影响较广的案件,仲裁机构负责人要挂牌督办,实行销号管理,确保案件得到及时妥善解决。

(二)完善调裁衔接

积极引导农民工通过调解方式解决争议,指导各调解组织积极参与争议调解工作。根据案件实际情况,提出灵活有效的调解意见,引导当事人选择一次性支付、分期支付等调解方案。落实调解建议书、委托调解、调解协议仲裁审查等制度,对于涉及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调解协议仲裁审查案件,仲裁机构应予以优先审查,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要求的,及时制作仲裁调解书。

(三)健全裁审衔接

各级仲裁机构和同级人民法院要加强沟通联系,建立定期联席会议、案件信息交流、联合业务培训等制度,形成类案指导口径,统一裁审法律适用标准,实现裁审衔接机制长效化、受理范围一致化、审理标准统一化。共同建立相互协助查证制度,以便及时调取、查证相关证据材料;推动落实案件财产保全、先予执行等裁审衔接工作机制,做好案件材料传递、信息互通工作,充分发挥劳动争议处理“拦水坝”的制度效能。

(四)加强法律援助

对有申请援助意愿的农民工,仲裁机构要主动协助申请司法援助或工会援助,最大限度维护农民工工资合法权益。有条件的地区,可联合司法或者工会共同设立农民工法律援助窗口,选派经验丰富、擅长办理农民工讨薪案件的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坐班,提供政策咨询、法律援助办理、代为参与仲裁等业务,打通农民工维权“最后一公里”。

设立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速裁庭,有利于维护农民工的切身利益,有利于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是一项政治性很强的工作。各市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坚决树牢服务意识,按照本通知精神抓紧抓好。落实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厅报告。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年3月20日

从以上可以看到,如今,政府对于拖欠农民工工资正在加强打击手段了,相信以后在这方面的法律法规会越来越完善,这对于厨师们来说,是一个好的消息。

我们也希望,在政府日益为民的政策出台下,厨师被拖欠工资的事情能越来越少,能正常领到工资的厨师越来越多。

让我们期待政府的严明执法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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